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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组建
字体:[ ] 日期: 2018-06-08 14:39:1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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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会申请: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工会提出组建工会组织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情况、职工对于组建工会的意愿和企业党政对本单位组建工会的意见等内容。上级工会接到基层单位申请组建工会的请示后,一般应在十日内以正式文件下达同意筹备工会的批复。

  成立工会筹备组:凡是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基层单位由党组织及上一级工会提出工会筹备组的组成人选;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单位,由职工选出自己的代表,或由上一级工会与相关单位和职工共同协商,提出工会筹备组的组成人选。工会筹备组需报上一级工会审查批准。

  发展会员:对从未加入过工会组织的职工,要宣传动员他们加入工会,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工会筹备组审查符合工会会员资格者,在正式成立工会后,统一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对原已加入工会的职工、下岗再就业的会员,应进行会员关系接转或重新登记入会。

  成立工会小组或工会分会:可按生产工作的行政建制如班组设立工会小组,人数多的同一行政建制内可以分设工会小组,人数少的可以将几个相近的行政建制单位合并设立一个工会小组。在小组内由会员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行政建制职工人数多的单位如车间(科室),可在工会小组之上设立分工会,分工会一般要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分工会主席。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l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1.会员代表的人数: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基层单位的会员人数确定。会员200人至500人的单位,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501至1000人的单位,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1001人到5000人的单位,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5001到10000人的单位,代表为会员的5%;会员超过10000人的单位,会员代表原则上不超过500人。

  2.会员代表的代表性: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要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企业中的工人代表,学校、科研单位中的教职员工、科研人员的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代表、青年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3.会员代表需民主选举: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为正式代表;大型企业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属单位工会代表大会选举时,其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为正式代表。

  4.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即会员代表的任期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会员代表如在任期内因故调离原工作单位或退休等原因,会员代表资格自然免除,会员代表缺额由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另行选举会员代表,报经基层工会审批。

  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1.工会委员人数: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应依据会员人数多少来确定:25人以下的,可不建立工会委员会,设工会主席、副主席或组织员l人;25~200人的,设工会委员3~7人;201~1000人的,设工会委员7~15人;1001人至5000人的,设委员l5至21人;5001人至l0000人的,设委员21至29人;10000人以上的单位,委员不超过37人。

  大型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为9~1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一般为3~7人。

  2.确定工会委员候选人: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由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提名,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未建立同级党组织的,经征得上一级党组织和工会同意后确定。

  3.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工会委员会委员经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差额比例为5%~l0%。常务委员会委员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采取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方式进行选举,差额率为10%.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使得当选。若选举结果与候选人名单不一致,应以选举结果为准。[《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基层情况比较复杂,候选人提名应区别不同单位和企业的不同所有制性质加以把握。如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经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原则上不能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若选举结果与候选人名单不一致,应以选举结果为准。[《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向上级工会报告选举结果: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企业,其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的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批;非公有制企业,其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的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报上级工会审批。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选举结果,应报上级工会审批。上级工会和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给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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