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请求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或者成员单位进行协调。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或者成员单位应当接受请求,进行协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职工方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