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工会审计监督制度,促进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审计整改督查是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和回访。 第三条 经审会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整改督查工作。 第四条 审计整改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对移送处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可在下一次对该单位审计时进行审计整改督查。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单独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审计整改督查: (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 (二)明确提出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的; (四)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不充分的; (五)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措施不适当的; (六)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要求有异议或误解的; (七)非定期审计项目; (八)经审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审计整改督查的,经审会应当自收到被审计单位出具的整改报告之日起90日内实施审计整改督查;未收到整改报告的,应当自出具审计报告之日起120日内实施审计整改督查。 第八条 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审计整改督查的,经审会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整改督查通知书》,说明审计整改督查的方式、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及时间安排等事项。 第九条 审计整改督查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条 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完成后应当撰写《审计整改督查报告》。《审计整改督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方式等;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评价; (四)整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某些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审会审查同意后适当延长整改期限。延长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应当纳入经审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经审会发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不当或整改不充分的,应当予以指导,提出二次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未按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进行整改的,经审会应当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仍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级工会经审会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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