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5〕20号)、财政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46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帮扶资金的来源 第一条 帮扶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社会化的方法筹集。主要来源是: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资 金; (三)各级工会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章 帮扶资金的使用 第二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帮扶资金、省财政配套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以及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包括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救助; (二)各地方财政配套帮扶资金、各级工会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各项资金,除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帮扶范围。 第三条 帮扶资金救助的对象。 帮扶资金使用对象是已纳入工会帮扶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主要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幅度为30%),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四)困难农民工应符合(一)至(三)款所规定条件且加入工会组织。 第四条 使用帮扶资金的标准和项目。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和省财政配套资金适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帮扶项目。 (一)用于生活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二)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三)用于助学救助的资金,每生每年不得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 (四)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执行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 (五)用于法律援助的资金,执行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六)用于其他方面帮扶的资金,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标准。 第五条 使用帮扶资金的程序。 (一)省、市、县各级工会分配专项帮扶资金时,必须经过主席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通过的分配方案以文件形式下发。各级工会财务部门按照审定后分配方案负责划拨资金。 (二)集中救助:保障部提出集中救助事项→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制定分配方案→开展活动→分类填报实名制汇总表→整理相关票据报账→资料存档(将帮扶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中)。 (三)日常救助:求助者书面申请(提供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帮扶中心或保障部门受理后调阅档案、调查核实→核实无误后,提出具体的帮扶救助意见→领导审批→经办人员履行相关手续→分类填报实名制汇总表→发放救助金→资料存档(将帮扶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中)。 第三章 帮扶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使用帮扶资金要专款专用。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及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是拨付给各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资金,要专款专用,并在年度内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度。其他各类帮扶资金由各级工会根据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按规定使用。各级工会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含物资)可跨年度使用。所有的帮扶资金必须分类使用并将使用情况分类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中。 第七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应公开、公平、公正,做到账账、账款、账物相符。集中帮扶时应填写统一的“实名制汇总表”,表头标明资金类型。 应采取非现金支付形式,用于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的,应当通过银行卡发放,帮扶中心应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次数和具体时间通知困难职工家庭,并将银行对账单存档备查。用于其他帮扶项目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八条 困难职工档案是分配和发放帮扶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工会应当坚持“依档帮扶”,“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原则。各地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准确核查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对困难农民工实施帮扶的也应建立帮扶信息档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每年应当编制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的收支预算、决算。预算、决算主要包括:资金来源、支出项目、帮扶人数、帮扶金额等。各市总工会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及说明和本年度帮扶资金收支预、决算表分别上报省总工会保障部和财务部。 第十条 帮扶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核算单位应当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它辅助台账。年终合并到本级工会决算报表,否则视同“小金库”,账外账。 第十一条 严格财务报销程序。 (一)集中发放。1.领导班子集中研究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2.受助者签名的“实名制汇总表”;3.经费支出报销单为报销原始凭证。 (二)日常救助。1.相关负责人的批件;2.受助者签名的“实名制汇总表”;3.经费支出报销单为报销原始凭证。 (三)关爱农民工活动。1.领导批件;2.有效票据;3.受助方人员情况证明、收据(盖章、签字);4.经费支出报销单为报销凭证。 (四)法律援助。应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有效票据、受助人签字的实名制表为报销凭证。 (五)就业培训。使用中央财政帮扶资金和省财政帮扶资金开展培训工作必须以全总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报销。使用地方各级配套资金和本级工会帮扶资金开展培训工作,1.领导批件(包括保障部门提出的详细培训方案、资金预算);2.地方工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包括选择培训项目、课程设置、课时设置、培训教材选择、培训对象选择认定、开班公告);3.培训活动中相关材料(包括建立学员台帐、开班仪式(照片)、培训人员上课签到表、培训照片、减免学费实名制签字表);4.其它方面,包括场地租借费、设备租赁费、聘用培训老师授课费签名表等有效费用票据为报销凭证。 (六)招聘会。以领导批复的预算批件和租赁场地、印制宣传资料等有效票据为报销凭证。 (七)劳务输出。以领导批复的预算批件、劳务人员实名制表、输出单位经办人签字和必要的交通费有效票据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的核算。 (一)帮扶资金收入的核算。 1.收到上级工会拨入帮扶资金时,记“上级补助收入”(帮扶补助、送温暖补助),并按资金来源渠道增设三级科目如“中央财政资金”、“省财政配套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上级工会补助资金”、“本级工会补助资金”等进行核算。 2.收到当地财政拨入帮扶资金时,记“政府补助收入”并按拨款用途增设二级科目如“帮扶资金”、“送温暖资金”,按资金来源渠道增设三级科目如“中央财政资金”、“省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等进行核算。 3.收到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记“其他收入”科目核算。 (二)帮扶资金支出的核算。 1.按照上级工会下达的资金分配方案向下级工会转拨帮扶资金时,记“补助下级支出”(帮扶补助、送温暖补助)科目,并按资金来源渠道增设三级科目如“中央财政资金”、“省财政配套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上级工会补助资金”、“本级工会补助资金”等进行核算。 2.本级工会使用帮扶资金时,记“维权支出”(“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其他维权支出”)科目,并按资金来源渠道增设三级科目如“中央财政资金”、“省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上级工会补助资金”、“本级工会补助资金”等进行核算。 3.年底财务决算前,当年中央财政或省财政帮扶资金未拨来或未使用完时,帮扶资金按资金分配方案记“补助下级支出”、“维权支出”科目,贷方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第二年付款时,借方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三)帮扶资金结余的核算。 按各类资金的来源渠道设置“结余”的明细科目如“地方财政资金”、“上级工会补助资金”、“本级工会补助资金”。中央财政资金和省财政配套资金,年终不能有结余。期末结账时,将各收入类科目的余额转入“结余”科目的贷方,将各支出类科目的余额转入“结余”科目的借方。 (四)职工互助金的核算。 收到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款,在“代管经费”下增设二级科目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款”进行核算。 (五)报表管理。 1.填报《帮扶资金分配表》。此表由帮扶中心填报,可作为财务部门记录帮扶资金明细科目的依据。 2.填报《资产负债表》、《帮扶资金决算表》。此表适用于独立核算的帮扶中心,由帮扶中心填报。年底向本级财务部报送(一式两份),作为本级财务部调整明细科目和决算合并报表的凭据。(注:财务部门对独立核算的帮扶中心,年终合并决算报表时,应对“上级补助收入”、“补助下级支出”,“政府补助收入”、“补助下级支出”等相关收支科目进行对冲)。 (六)未独立开户帮扶中心的资金核算。 由本级财务部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参考独立开户帮扶中心的资金核算,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相关收支科目和“结余”科目下,增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对帮扶中心的工作费、办公费、人员费等支出,集中在“行政支出—其他行政支出—帮扶中心支出”科目核算;上级工会拨付帮扶中心的建设费在“资本性支出”科目核算。 未独立开户帮扶中心的报表管理,参考独立开户帮扶中心的报表管理,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由同级保障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填报。 第十三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帮扶资金存储利息也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开展各项帮扶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工会经费解决,同时应争取同级政府支持。 第四章 帮扶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对帮扶资金管理监督。 (一)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困难职工建档和帮扶标准,编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督查。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开展具体帮扶活动。 (二)财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接收、拨付等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指导和检查。 (三)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四)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五条 帮扶资金的收入、支出管理、使用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和工会经审会的审查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帮扶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的和对违反上级工会规定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或取消帮扶资金分配额度,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取消本级工会年度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 凡使用帮扶资金进行救助,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受助困难职工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山西省总工会送温暖工程资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资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晋工办发〔2007〕13号)和《山西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晋工发〔2010〕1号)等文件。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西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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