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北京某商贸公司开始招聘员工,小张因条件优秀,被成功录用。但是该公司要求小张先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三方再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务派遣协议,小张作为派遣员工在商贸公司工作。小张认为自己应当与商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希望作为派遣员工在商贸公司工作。商贸公司向小张解释,目前小张任职的工作岗位是临时性岗位,所以要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小张希望得到这份工作,商贸公司也急于用人,但是双方关于劳务派遣的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来双方一起咨询了律师。 法律贴士 本案焦点问题是:临时性工作岗位有时间限制吗?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本案中,商贸公司要求三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务派遣协议,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特别提醒 现实中,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以劳务派遣的方式解决用工问题,造成了劳务派遣市场的混乱,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的岗位性质,即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这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起到重要作用。该规定不仅规定了临时性岗位的期限,还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划了“红线”,即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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