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3年8月25日,来自四川省长宁县的农民工廉杰(化名)受包工头王明(化名)雇用在太原市东中环路南十方路段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约定每日工资360元。同年11月11日9时许,廉杰干活时不慎从两米多高处摔下,经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住院47天。包工头只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就不再过问,廉杰自行支付医疗费。出院后,廉杰向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援助过程:律师冯峥办理此案。冯峥详细了解案情后,得知王明是从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冯峥建议廉杰可以通过工伤认定程序得到赔偿。冯峥收集了如证人证言、现场工地照片等证据后,起草仲裁申请书,将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为被申请人,要求与其确认劳动关系,递交至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冯峥又帮助廉杰到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材料。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廉杰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9级。冯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计算工伤赔偿数额,整理证据,到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要求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申请人工伤赔偿。 经审理,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77456.13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1016.13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住宿费2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99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70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7410元、伤残就业补助金33705元。 律师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如遇工伤在向单位要求赔偿未果情况下,不要灰心放弃,要相信法律会给出一个公正的结果。同时,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能够提供有关证据,并积极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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