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5年4月,林某应聘至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林某工资为14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2000元/月。11月,林某了解到,劳动合同期限不足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单位与他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违法,且试用期内的月工资比转正后少600元,超期4个月,自己少收入2400元。于是,他向公司提出补发2400元工资的要求。遭到拒绝后,他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8000元。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他的申诉请求。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第83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林某要求公司以其转正后的工资2000元/月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即4个月,支付赔偿金8000元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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