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指南
一、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 办理地点:阳泉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桃南东路192号) 二、互助范围 1、凡本市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论身份,本人自愿,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均可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 2、在册职工是指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 3、互助中心不接受个人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申请。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对象不包括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4、基层工会组织及代办员负责对本单位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进行审核。互助中心及代办处如发现超龄人员及不符合互助条件(对象)参加的,不予补偿。并清退相关人员所缴纳的互助金。 5、凡在册职工50人以下的单位,必须全部参加;5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必须达到80%以上,当期人数以当年半年度劳资报表人数为准。 三、互助条件 1、填写完整的《阳泉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并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2、本单位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职工名单的电子版(电子版包括: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电子版统一以EXCEL格式制作。 3、首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单位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能够正确反映本单位现有在册职工人数的有关报表或其复印件。 四、补偿标准 1、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因患病在当地医保部门或互助中心确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治疗,或经医保部门、互助中心确定的医疗机构批准转外地医院住院或门诊治疗,并且一次性住院费用、慢性病累计门诊费用或门诊、住院交叉治疗费用分别达到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的,均可申请领取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 2、一次性住院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为住院费用达10000元。 补偿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补偿总费用的8%,最高补偿额不超30000元。 3、一次性住院患者在住院前两日的门诊费用,可以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 4、慢性病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为10000元。 补偿标准为:慢性病累计门诊费用或门诊费用和住院交叉治疗费用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补偿总费用8%,最高补偿额不超15000元。 5、慢性病所发生的费用,从医保部门或互助中心批准之日起计算。 6、同一患者一个互助期内一次性住院补偿、慢性病补偿只能享受一项。 五、慢性病病种 慢性病患者是指以下病种在互助期内经当地医保部门或互助中心批准门诊和住院交叉治疗的17个病种: 1、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包括各类型急慢性白血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恶性组织细胞病); 2、尿毒症透析(包括血透、腹透、肠透、口服药物透析、血液滤过、血液灌流、慢性肾功能不全); 3、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 4、肝硬化失代偿期(包括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 5、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6、脑血管病后遗症致神经功能缺损; 7、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8、高血压Ⅲ级高危和极高危; 9、糖尿病合并并发症(包括Ⅱ型糖尿病(需胰岛素维持)); 10、活动性结核; 11、血友病; 12、心肌梗塞(包括冠心病心功能不全); 13、系统性红斑狼疮; 14、重度精神分裂症; 15、类风湿性关节炎中(重)度; 16、脊髓损伤合并截瘫; 17、心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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